一、 | 依嘉義縣社會局 113 年 4 月 30 日嘉縣社人團字第 1130018519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13 年 4 月 18 日衛部救字第 1131361323 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衛福部來文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擬以下列原則設計本縣志工申訴流程圖範例供本縣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志工申訴方式: |
(一) | 志工申訴得以書面、口頭方式為之,申訴文件需全程保 密。 |
(二) | 申訴問題應對事不對人,申訴內容應有具體內容、詳述人事時地物,影響為何及個人希望處理之方案。 |
(三) | 志工申訴可由運用單位主管 1~2 人先與其懇談,處理相關申訴問題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 |
(四) | 若志工不接受申訴結果,運用單位主管應再與其懇談,同 步告知再申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道。 |
(五) | 由再申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機關協調運用單位及志工申 訴之問題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 |
三、 | 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避免志工遭濫用,並宣導志工申訴機制,以提供志工就運用單位志工管理措施表達意見之機會,維護志工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