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4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048701 號函辦理。
二、
依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18 次會議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 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附帶決議,各級學校(國小高年級、國中、高中職、大專校院)針對學校老師與行政人員每學期應安排至少 2 小時的愛滋教育課程,對學生安排至少 1 小時的愛滋教育時間,社區大學鼓勵每兩學期安排 1 次愛滋講座。上述教育課程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項目: 1.基礎愛滋知識與預防方法; 2.疾病價值觀澄清與多元性別意識; 3.與感染者相處之道; 4.愛滋體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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