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請同仁於111年 3 月 7 日(一)前送至人事,以利審核及報送「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申請,謝謝。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請填寫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及繳驗相關證件: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則應書明「與正本相符」與簽名;轉帳繳費者,除繳費收據外,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超商代繳者,並應檢附超商開立之感熱紙收據及感熱紙收據影本。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且自開學日起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現為 25,250 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費雜費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如班級前 3 名獲減免學雜費)、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